2017年3月13日,区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原告李某10万元,这一裁定让家境贫寒、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原告李某感受到了司法的关怀与温暖。
2016年10月3日,叶某驾驶一辆货车进行倒车操作时,与李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某倒地受伤。后李某因伤情严重致感染性休克,一直在重症病房看护,产生了16万余元的巨额医疗费。因家境贫困,在交纳5万多元后李某家属再无力支付任何医药费。无奈之下,李某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用。
区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且李某已拖欠医院医药费11万余元,不先予执行将会严重影响李某的生命救治,故最终裁定叶某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收到裁定后3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某10万元。
法官提醒: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于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